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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律师

债的保全概念

时间:2015/10/16 15:05:31  作者:昆山要债公司  来源:www.diyizhaiwu.cn  查看:1513  评论:0
内容摘要:所谓“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法律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代替债务人行使某项财产权利或者按照一定程序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某项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也就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这些财产也就变成了“责任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
   所谓“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法律允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代替债务人行使某项财产权利或者按照一定程序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某项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也就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这些财产也就变成了“责任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其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且债权人不得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不过,当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特别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行为致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从而严重危及债权人利益实现时,法律便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间的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以排除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这种排除对债权实现的危害,确保债务人责任财产为债权实现担保的手段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的手段主要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债权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实际上是在执行程序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第73、第74、第75条对合同之债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了规定,这在法律上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落到了实处。

标签:债权人 债务人 程序 承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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