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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债方法

详解昆山要债公司峰回路转催债法

时间:2017/2/16 19:08:11  作者:昆山要债公司  来源:www.diyizhaiwu.cn  查看:1775  评论:0
内容摘要:什么是峰回路转催债法?昆山追债公司在这里详解说明:

   什么是峰回路转催债法?昆山追债公司在这里详解说明:
     针对这些情况提出的“无中生有,妙手回春”之策也是从众多实例中总结、归纳而来,实用性很强。那么,当债权人自身出了问题(包括公民债权人失踪、死亡,以及实体债权人已关闭两大类情况)时,催债工作是否就只有嘎然而止,无法可想呢?“峰回路转”一招所要讲的就是此种情形下的催债绝招。我们先来看一个债务人下落不时的讨债实例。

     案例一:1993年7月,某县村民钱某见运输市场红火,便向亲友借了8000元,加上自己的积蓄,凑足15400元,到某市农用机械厂仃购了一辆农用运愉丰。提车时间是当年的10月巧日至25日。10月14日一早,钱某便带着购车手续和g义)元现金,只身前往该市提丰。可他走后,音讯全无,人也没回,车也无影。

     钱家只有一妻一子,儿子才4岁。10月27日,钱妻带着儿子赶到该农机厂询问,得知货未提走,厂方也没有见到过钱某。车已经生产出来了,放在库房。农机厂希望客户尽快办理取车手续,否则要加收保管费。钱妻寻遮了钱某可能去的亲戚、朋友家,还到派出所、公安局查询、报案,并在该市、县及沿途张贴寻人启事,终无下落。

     1994年5月钱某所在的村委会出面与农机厂协商撤钻钱某与厂方所签的购车合同,厂方同意,但钱某应承担因违约给厂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必须凭原钩车手续才能办理退款。钱某失踪、购车手续也都在他身上,钱妻无法,只好继续寻找钱某。钱某是家中经济生活的主要承担者,为了购车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还不时有债主登门讨债,钱妻苦不堪言。虽多次找厂方要求退款,厂方一直不答应,事情一花就是两年多。

     在上例中,债权人下落不明,对方拒不履行债的义务看似合情合理,无可挑剔。因为不但人不在了。连作为债权证据的购车手续也丢失了。那么,钱妻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失去了要求农机厂归还货款的权利呢?如果有,那她该如何讨法?我们说,表面上前路茫茫,但峰回路转,别有洞天,她仍能讨回债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
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的人有权代失踪人清偿债权和侦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钱妻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钱某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无钱某下落,法院即可裁定钱某为失踪人,由钱妻代管属于钱某的财产。从而钱妻可向农机厂请求履行债的义务。

     若钱某自离家之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钱妻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钱某“宣告死亡”,并合法继承其财产,若钱某被宜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并未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消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如果债权人不是失踪,而是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没有讨债权利?如果有,又如何讨法?应该说,债权死亡与债权人失踪(宜告死亡)后的情况是基本一致的,债权人死亡之后,原债的关系仍然存在,其内容也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债务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

     与公民债权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类似,作为债权人的企业也会碰上被关闭的时候。债权企业关门大吉。债务企业也不能弹冠相庆,以为从此天下太平。请看实例。

     案例:在1997年淮河流域的环境污染治理综合会战中,有大批污水排放长期不能达标的企业被勒令关闭。淮河沿岸某市
一家街办化工厂由于一直利用一些大厂的废酸度金属生产硫酸亚铁、硫酸亚钢等化工产品,严重污染环境,民愤极大,被综合治理办公室列入“黑名单”,予以关闭。在有关部门清产核资、核对该厂的债权债务时发现,某县农资公司尚欠该化工厂8吨硫酸亚铜货款及运费共计4.75万元,遂发函催收。时方回函称货均已经售出,但无力支付货款。善后工作组再次向叶方发函,告知化工厂已被关闭,债权债务关系移至街道办事处的企业办公室,并同意其偿付债务期限延至次年2月底。

     1998年3月,农资公司仍无任何回音,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就派专人到该农资公司催债。农贵公司表示,自己从未收到化工厂关闭、债权已经转移的通知,化工厂早已关闭,债务人已不存在,企办无权索讨货款,就己方没有义务支付硫酸亚栩货款及运费,引起争议。

    这是一起因债权转移,原债权企业撤销而引起的讨债纠纷。债权转移的原因是行政命令。那么,该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有无代表化工厂追讨债务的权利呢?
    应该说,答案是非常明确的。由于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是该化工厂的上级主管单位,也是负责处理化工厂有关事务的善后工作机构,完全有权代表已关闭的化工厂处理有关的债权侦务问题。

    至于农资公司提出的未收到该化工厂关闭的通知这一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债务变动,债权人应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对收到通知无异议.债权转移就发生法律效力。在本例中,农资公司是否收到关闭通知,已无从查证。但是,街道企业确实已经履行了通知的送达。

   综上所述,无论是公民债务人失踪、死亡,还是债权企业关闭,都不会影响债权本身的存在和继续有效。这种债权可以由具体的某个人或单位继承、接替,从而继续生效。债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但这也许正是它的“厉害”之处。自然全部或实体组织已经不存在,它还强韧地在经济中生龙活虎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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